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3]184号)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定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甘广局社发[2003]8号)收悉。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3]13号)批准立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电影管理条例》(第342号令)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分别为每套50元。包括申请表格、许可证正、副本及正本外框等,为最终收费标准。
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主体、对象、范围及费用的支出情况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2003]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标准,到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