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1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6月10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部分市(州)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事求是,准确核查灾情
由于这次地震受灾范围广、损害程度重,给前期查灾核灾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进一步搞好查灾核灾是当前工作的首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逐户调查的办法,准确核查受灾户和受灾程度,做到不漏报、不瞒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突出重点,加快损毁建筑重建步伐
前一时期,各区县、园区较好地完成了受灾群众的临时性安置任务。当前汛期、暑期来临,抗震救灾工作的重点转为安置受灾群众,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高度,确保在8月10日前完成过渡性安置,10月25日前完成恢复重建工作。在恢复重建工作中要以农房重建为重点,将城乡社会福利设施、优抚纪念建筑设施、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国土部门要尽快拿出重建选址方案,可在原址重建的要尽快在原址重建;不宜在原址重建的,要在避开基本农田的条件下,提出重新选址方案。新旧选址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避开滑坡、泥石流和洪涝等地质灾害地带。规划、建设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加快规划、加快设计、加快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建永久性住房,确保圆满完成安置房建设任务。
各区县、园区要建设救灾物资仓库,加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增强应对自然灾害的物资保障能力。
三、严格标准,确保政策统一
因地震致死亡人员的家属,发放抚慰金要严格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受灾群众的生活补助按10元/人·天和1斤粮/人·天的标准执行,必须及时发放到位,严禁擅自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发放对象和挪作它用。
四、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安置房建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要采取公开标准、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建账建卡的办法,做到对象准确,标准统一,群众认可,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