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系统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价费[2003]260号)
各市、州、 地物价局(处):
为了落实原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591号)要求,2002年5月由省物价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对全省工商系统收费专项检查(检查时限2000年5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物价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依法行政,较好地完成了检查任务。但同时也暴露了物价部门在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有的对国家明文规定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没有及时督促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有的在年审中把关不严,致使国家和省上已经明文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在收费许可证中保留,影响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并损害了物价部门的执法形象。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严肃物价纪律,现将有关问题重通知下。
各市(州、地)、县物价部门要立即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因没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要限期重新审核颁发。该降低收费标准的必须严格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已明文宣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收费政策的必须坚决纠正。今后工商管理部门的收费要严格按中央和省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并以此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和年审(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