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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税务代理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服务费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税务代理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服务费的通知
(甘价费[2003]267号)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问题的请示》(甘国税发[2003]1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纳税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代开专用发票服务,可以按每户每月100-120元收取代理服务费。
  二、税务代理机构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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