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延长国道312线平河段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3]282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312线平河段收费公路申请延长收费期限的报告》(甘交财[2003]43号)收悉。为了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用好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现将平河段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道312线太平堡至黑河公路收费期已到,贷款尚未还完,经研究,同意平河段收费公路收费期延长二年。
国道312线平河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道312平河公路暨省道213线张火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9]242号)文执行。即车辆每吨每次5元,摩托车每车次3元。月票按省物价委、省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平河公路暨省道212线张火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4]172号)执行。即汽车每月每吨120元,拖拉机每月每吨60元。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