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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汽车驾驶员及驾校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汽车驾驶员及驾校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3]29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暂行收费标准的函》(甘交运[2003]5号)文收悉,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甘政办发[1995]89号)精神,全省驾校及汽车驾驶员培训划归交通部门管理并收取管理费,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的复函》(甘财综[2003]49号)已批准立项,现将有关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及驾校进行管理,收取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牌证工本费、学员结业考核费和年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此标准为最终向学员和驾校收取的费用。
  二、新的收费标准下达后,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车辆管理规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130号)中对学员和驾校的学习证、教练证、准考证等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停止执行。保留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本文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本文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未公示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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