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市公交票价调整和票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3]348号)
兰州市物价局:
兰州市公交票制改革、票价调整方案自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进展比较顺利和平稳。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将《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市公交票价和实行票制改革的批复》(甘价费[2003]227号)中关于每张IC卡收取一次性租金18元的规定改为每张IC卡收取押金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