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鼓励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民办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或管理人员。允许公办学校和企事业的在职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不侵犯所在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民办职业学校兼职。
(五)畅通民办职业教育融资渠道
1.建立民办职业教育贷款绿色通道,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对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职业学校开展银校授信活动并按国家有关政策提供信贷优惠服务。
2.努力拓宽民办职业教育的融资渠道,推动民办职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民办职业学校可以用学生公寓、师生餐厅、校办企业等非教学设施的资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提供信贷支持。
3.对发展有规模、办学有品牌的民办职业学校,相关部门在编报专项设施设备建设需求规划、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时,要与公办职业学校一视同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各区、县政府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奖助对象应包括民办职业学校。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要安排较大比例用于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对于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将给予奖励。
(七)净化招生环境
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具体办法一视同仁,允许民办职业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适时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免试招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允许省级重点职业学校跨县、跨市招生,各地应予积极支持,不得人为设置“招生壁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纳入整个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统一管理,生源所在地不得设置障碍和实行地区封锁,不得乱收费。
(八)鼓励民办职业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的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市内民办职业学校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班)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并支持民办职业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强化外语和专业教育。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九)全面开放办学领域,鼓励发展,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