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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三)查处阶段(6月16日至 8月15日)。各有关部门分别对辖区无证无照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钉子户”要敢于碰硬,采取必要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由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自查、总结,并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长效机制。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处置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处置。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在疏导阶段期间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依法进行规范,办证办照费税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合法经营。
  (三)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者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
  (四)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部门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依法查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依法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依法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依法对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活动场所及其他经营活动场所进行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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