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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的国家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山开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应用等特殊性质建设项目;
  (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的农药原药及其中间体、苯胺类及酚类有机中间体、还原染料、氯丁橡胶、钛白粉、油气田开采(含勘探钻井)及其管线、石化、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焦化、电石、水泥、铁合金、垃圾焚烧及发电、(化学、生物、生化)制药、酿造、发酵(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印染、制浆、造纸、制革、毛皮鞣制、水电、危废集中处置、进口固废加工以及生产汞制品、砷制品、氯化物、联苯胺、多氯联苯等剧毒物、致癌物的建设项目;
  (四)总投资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除外);
  (五)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别墅类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六)外商投资的限制类项目;
  (七)涉及省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八)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之间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总投资在8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外的农药、有机中间体、染料项目;总投资在8000万元以下的颜料、电镀、喷漆、石墨、碳素及石棉制品项目;
  (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县(市、区)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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