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川府函[2007]25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程序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文件。
第三条 县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