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川府函〔2007〕2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工作的安排,进一步精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我省政务公开、强化公共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10项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附件1)。另有35项拟取消和调整的省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系我省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规定,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规规定(附件2)。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
2.省政府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项目(35项)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
一、取消4项
(一)草种经营登记备案(省畜牧食品局)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省质监局)
(三)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许可(省安监局)
(四)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核发(省安监局)
二、转变管理方式、作为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的6项
(一)对农村集体资产确权(转变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二)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国进行科技交流审查(省科技厅)。
(三)加工用盐进货审查(市、州,县、市、区盐务局)。
(四)《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后续管理问题(省地税局)。
(五)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减免(省地税局)。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原因、性质、责任进行确认(省安监局)。
附件2
省政府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订的项目(35项)
一、拟提请取消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