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有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立项后1个月内送安监部门备案。
(五)实施综合治理,改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条件。针对“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1.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要把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安全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纳入财政预算。县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专项资金。
2.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继续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日常检查、隐患治理、事故防范、员工培训、安全投入等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3.加强乡镇安全规范化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成果,全面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进一步完善乡镇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乡镇安全监管职能,稳定并充实委托乡镇执法领域和范围,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组建市、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充实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协管员”、高危行业“安监员”派驻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体系。
5.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检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和机制,加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完善地方、企业应急预案,加强衔接,搞好培训和演练。
6.加强培训教育。进一步搞好对县、区、乡(镇)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三级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关心进城务工农民的人身安全,搞好农民工的安全教育。
(六)调动各方力量,营造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氛围。要通过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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