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定期研究和检查防违治违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违治违工作联席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市防违办抓好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活动的相关事项,组织开展对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检查评比,做到每月一督查,每季度一考评,及时了解和掌握防违治违工作开展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三)市城管执法局、三园区依法查处市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船山区和三园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对违法建设以任何方式给予补偿。有关城管执法单位在接到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应在1个小时内立案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偏远地区不超过3小时)。经确认属违法建设的,应在1天之内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日内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限期没有拆除的,应在限期拆除期满后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违法建设证据和法律依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对符合强制拆除的,各城管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天内补充调查完毕,重新审查确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经费保障按照辖区管辖范围,由受益单位承担。
(四)船山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加强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制定防违治违群防群治工作预案,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坚持每月通报防违治违工作情况;制定辖区内现有违法建设的整治方案,做好集中整治工作。
(五)规划、国土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编制和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安排用地指标等工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住房的鉴定工作,受理市区危房鉴定的申请,提出解危方案。并将危房维修加固申请的审批结果及时反馈到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及社区居委会(村)。在危房鉴定受理过程中,如发现属违法建设,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
(六)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后的园林绿化、环境改造和道路地面硬化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特困家庭的审核、认定和救济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
(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船山区政府和三园区管委会共同做好防违治违工作,带头拆除本单位的违法建(构)筑物。
四、保障机制
(一)经费保障。将开展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区(三园区)财政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