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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市城区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市城区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
(遂府函〔2008〕46号)


船山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遏制市城区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和完善市城区防违治违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城区范围内不再发生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现就防治市城区违法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长效管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推进城市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船山区区长和经济开发区、创新工业园、河东新区(以下简称“三园区”)管委会主任是防违治违群防群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市执法局局长是防违治违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三园区城管执法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坚持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原则。广泛动员市城区各单位和居民自觉担负起建设城市、爱护城市的义务,积极劝阻和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四)坚持严肃纪律、奖惩分明原则。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加强监督和检查,严格兑现奖惩措施,推动防违治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市、区(三园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四级防违治违工作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船山区和三园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局长任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从相关部门抽派人员。
  (二)船山区和三园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辖区内防治违法建设工作。
  市城区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教育劝阻,协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三、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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