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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受赠对象应为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医疗、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为救助自然灾害,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捐赠。
  办案机构应以所在机关名义与受赠对象签订捐赠协议,并应根据捐赠物品的不同种类、特征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物品的用途。
  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假冒侵权商标标识无法消除的;
  (六)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七)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八)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二十四条 销毁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和财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组织实施,并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销毁物资时,纪检监察和法制机构派员现场监督,并在有关销毁记录上签字见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废弃物,应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一)罚没的有毒、有害、危险品;
  (二)用其他方式处置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三)其他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随意处理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环保专业处理部门由办案机构根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按照便于归集、节约成本的原则选定。
  第二十七条 罚没物资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资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监督销毁罚没物资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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