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认定企业规模的证明;
三、合同管理机构和专职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 对接受申请的企业,由受理机关组织进行考核。上级机关可委托下级机关进行考核。下级机关应将考核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机关审查。
第十六条 对考核审查合格的企业,认定前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企业于每年的2-4月份向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年审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辖区内的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年审,必要时也可直接对企业进行年审。年审情况于每年的五月底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八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审需提交年审报告书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状况和行为随时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三个月内整改。
一、签订合同不使用《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二、合同条款不规范的;
三、合同应当登记、鉴证而不登记、鉴证的;
四、合同管理机构、制度(章程)不完善、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五、合同台帐、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对方违约而不及时追究的;
七、其他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不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