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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1修改)[失效]


  二、企业对外经济往来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解除者外,必须认真全面地履行。发生合同纠纷后,主动依法处理。

  四、企业有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和签订人员实行凭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五、企业有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达到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行为规范化。

  六、企业合同管理与生产经营有机结合,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七、企业必须是市企业合同管理协会会员。

  第八条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局登记管理企业除外);

  二、企业规模一般中型以上;

  三、企业上缴国家利税在同行业中占上游水平;

  四、企业必须是省企业合同管理协会会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内容。

  一、企业领导对实行合同制有较高的认识,对合同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知识比较了解,能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企业领导和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签订、管理人员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合同管理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二、企业签订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税务、质检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和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书面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四、企业合同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规范。

  (一)企业有合同专管或兼管机构。

  (二)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三)合同管理人员和签订人员均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实行持证上岗。

  (四)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人员责任明确、考核指标具体、监督管理作用发挥得好。

  (五)合同管理人员热爱本职工作,比较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业务,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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