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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1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2日)废止

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局函[2001]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培育企业的商业道德,规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全面推行合同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包括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下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合同管理协会,根据《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管理水平的认定。

  第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第四条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合同管理协会认定;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合同管理协会认定,原来以市政府名义认定的由市政府认定。

  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参加、随时申请、随时考核,定期认定,统一公告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招投标时,可出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作为企业的合同信誉证明。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领导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企业合同管理协会,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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