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签订、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加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三)《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呈批表》;
(四)企业合同管理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人员签订、管理合同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获得市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证明;
(七)当年的合同综合台帐;
(八)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 对接受申请的企业,由受理机关组织进行考核。上级机关可委托下级机关进行考核。下级机关应将考核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机关审查。
第十六条 对考核审查合格的企业,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已取得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单位,不再参加市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企业于每年的2-4月份向原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年审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辖区内的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年审。
第十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审需提交年审报告书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状况和行为阻碍时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