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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四)1.企业有合同专管机构,形成上下统一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2.合同管理人员中30%以上是专职人员,其中合同管理主管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取得律师资格。3.合同管理人员和签订人员均经企业法定代理人授权,实行持证上岗(以企业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4.企业合同管理机构能经常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组织研究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5.合同管理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悉合同法律、法规,精通合同管理业务,认真履行职责,当好企业参谋。

  (五)1.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企业特点的合同管理章程,并认真抓好落实。2.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用户档案及合同签订、履行、会签、审批等文书表格规范齐全,填写认真及时、工整。3.定期检查各项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针对形势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合同管理制度。4.实行合同微机化管理。

  (六)1.注重合同管理与生产经营的结合,企业的人均销售收入、人均利税均在全省同行业中居上游。2.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全省有一定的知名度。3.企业信誉良好。没有因发生合同纠纷被对方起诉,经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或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4.能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为企业避免和挽回较大经济损失。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认为符合市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条件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直接向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先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向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省直企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受委托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市、地以下企业申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省直企业,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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