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日)废止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鲁工商合字[1997]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培育企业的商业道德,规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全面推行合同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包括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市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下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
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对企业合同信誉状况和合同管理水平的认定。
第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第四条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市、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地政府认定。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直企业),申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认定;申请省直(市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认定,也可以委托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
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参加、随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随进受理、考核认定,统一公告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时,可出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作为企业的合同信誉证明。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地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