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价商〔2003〕356号)
各市、州、地物价处、水利处,省景电管理局,省讨赖河管理局,敦煌县党河、民乐县洪水河、永昌县东大河灌区管理处: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最近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下发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水价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水价办法》的颁布,是我国水价管理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地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管单位要在深刻了解我省水资源严重缺乏、浪费严重对我省农业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充分认识
《水价办法》的施行,对建立我省合理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价管理,维护供水各方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的价格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对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推进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对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建立节水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提高认识,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
《水价办法》和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
使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消费者了解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和水利工程水价政策,能够积极配合、支持水价改革。
二、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好
《水价办法》
《水价办法》是近年来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践的总结和政策措施的完善。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在贯彻落实时,要按照
《水价办法》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我省制定的《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甘价商〔2003〕34号)和各地实际制订出本地水价改革的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体现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并选择试点,逐步推广,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