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借读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费[2004]14号)
天水市秦城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区中小学义务教育收取借读费后可否再收取杂费问题的报告》(天秦价[2003]2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并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现答复如下。
根据《教育部、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教电[2000]285号)有关“借读生交纳借读管理费后,不再交纳杂费”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对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借读费的规定,从2004 年起春季开学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生免收取借读费。对2003年秋季开学时,学校已收取借读费的不得再收取杂费等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收取借读费后可以适当收取杂费等费用。城市中小学与农村中小学的划分以甘价费[2000]167号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