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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立法内容,即规章的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3、立法盲点,即规章自施行以来,有无出现立法规制的空白,需要作补充规定的情况。
  4、立法技术,主要包括规章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否明确、条文表述是否简洁、执法中有无歧义等。
  5、评估主体认为其他与规章评估有关的内容。
  五、工作程序
  1、成立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评估主体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可以吸收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专业人士和市民参加。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社会专业人士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2、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评估主体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对象、评估目的和原则、工作组织和工作形式、评估内容、工作计划安排等,使评估工作更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3、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调研工作。围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估目的和内容,结合评估客体的具体内容,通过实地考察、座谈、问卷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收集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对评估客体的意见和建议。
  4、形成立法后评估工作报告。评估主体应当在前期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立法实施评价,针对评估客体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总结评估工作得失,形成立法后评估工作报告。
  5、提出改进、完善评估客体的具体措施。对属于立法层面的问题,评估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对评估客体进行立、改、废或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评估客体进行完善;对属于执法层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在执法实践中加以改进;对属于其他层面的问题,应当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六、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
  评估工作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通过媒体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在坚持评估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如理论联系实践、定性定量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具体方法。
  七、评估工作的时间安排
  实施机关应当将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在每年年初确定当年拟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规章,安排专项人员和经费,并在4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报市法制办。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将立法后评估工作报告一式三份报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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