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府法发[2007]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在我市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全面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深入开展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现就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评估原则和目的
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及时的原则。
通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立法工作的不足,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通过总结执法经验和分析评估客体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通过引入立法后评估的社会调研,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推进实施机关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评估主体
规章中确定的主要实施机关作为评估主体,负责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应当联合开展评估工作。市法制办根据工作实际,每年选择1-2个规章和实施机关共同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客体
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施行且施行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规章,应当按照本意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对2005年1月1日以前施行的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逐年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
评估工作应当从规章的实施绩效、立法内容、立法盲点和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
1、实施绩效,主要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宣传贯彻情况、配套性文件制定情况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规章施行以来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