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罚执行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提出延期听证建议的;
(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听证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延期听证的。
第二十六条 合议庭听证后,应当对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判断,核查是否与刑罚执行机关申报材料载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在充分听取监管民警和检察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并据此决定是否减刑、假释及减刑的幅度。
罪犯减刑所依据的事实,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合议庭对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罪犯改造情况与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载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且提请的减刑幅度、假释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罪犯改造情况与提请减刑建议书载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但提请的减刑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与之相应的幅度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罪犯改造情况与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载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相符,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不予裁定减刑、假释,并作出退案决定;
(四)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刑罚执行机关发现提请减刑、假释不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不予裁定减刑、假释,并作出退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听证过程由书记员记录在案,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听证笔录中,出庭证人的证言,应当交证人阅读或向其宣读。证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可以请求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印。
听证笔录应当交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阅读或向其宣读。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认为记录有错漏的,可以请求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印。
第二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载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减刑的,应注明刑期的起止日期;裁定假释的,应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