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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单位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8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丽水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4〕8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5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录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具(3万元以上)、办公用纸、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20万元以上)、档案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发电设备。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4项):软件开发设计、车辆保险、会议、培训(国内)。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消防技术装备(武警消防部队区域),质量检测、监测设备(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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