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配套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引进最新农业科技成果,强化我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农业科技企业,培养农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质量和效益,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配套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化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和《浙江省“十五”农业科技发展计划》,有利于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扩大就业,有利于提高农业商品率和竞争力。
(二)属于浙江省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项目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国家、省、市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星火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鉴定或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
(四)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但需中试熟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重大技术成果。
(五)涉及到需要行业执行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通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鉴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二、承担转化配套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二)依法登记注册,当年新注册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三、转化配套资金支持的对象
凡向上级科技部门申报并被立项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均可获得配套资金支持。
四、转化配套资金来源
县科技三项经费。
五、转化配套资金支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