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县已完成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根据《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确保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重要性。
生态公益林工程是我县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生态县”的重要内容。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具体措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因纳入重点公益林范围后,原有森林、林木的生产性经营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使得公益林投资经营者的权益受到一定损失而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是重点公益林建设的重要环节,关系到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成败和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程序,把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是政府取信于民、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也是今后公益林建设各项工作的基础。各乡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明确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
(一)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省林业厅公布的省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要求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列入补助范围,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二)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补助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包括因认定为生态公益林后禁止商业性采伐而使生态公益林经营者造成投资经营收益损失的补偿(称损失补偿)和对生态公益林实施管护的费用支出(称管护经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8元,其中省补助7元,县财政配套1元。补偿性支出中,损失性补助为5元,护林经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管护费用3元。
(三)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补助对象和管护资金使用。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损失性补助的对象为:因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使用者或林木所有者,即经营权归农户的责任山、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林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护、未分到户的集体山林,补偿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归乡村集体林场,由乡村集体林场统一管护的山林,补偿对象为乡村集体林场;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单位的山林,林权归国有的,补偿对象相应为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由委托和受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依法签订了租赁经营的山林,在合同规定承租期内,补偿对象为承租人;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林木所有者。
护林人员劳务费为对公益林实施管护的护林人员和专职护林人员;公共管护支出即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为在公益林区内从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项目的实施单位。管护经费由林业局统一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