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列入红色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有关政府接到预警通报后,应立即成立区域性产品质量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应在成立后的一个月内会同经贸、质监、工商、公安、行业协会等部门组织制定预警通报的产品(以下简称预警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生产条件及其考核细则和质量整治计划,并报省质监局审核同意后,作为开展质量整治的实施依据。
3、组织开展对预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建立所有整治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档案,对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和指导。
4、领导小组应按照考核细则对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进行考核,质监部门应对预警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质监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向质监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5、对整改后提出复查申请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质监部门应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应上报领导小组,实施关停并转。
6、对监督检查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预警产品和无照超范围生产预警产品的企业,质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经过整治,企业基本生产条件考核合格率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率均达到80%后,县政府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对列入黄色警示、橙色警戒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质监局发出预警通报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预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建立生产企业的档案。
2、县质监局应对预警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3、对整改后复查申请的企业,县质监局应及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质监部门应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4、对监督检查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预警产品,县质监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经过整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率达到80%,县质监局应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治结果,报告市质监局,并要求整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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