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一区域或行业的某类产品在质监部门组织的专项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产品数达到15批次(含15批次)以上且产品批次合格率在40%以下。
(3)用户或消费者对某一区域或行业生产的某类产品的质量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和强烈,经调查和抽查核实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较为严重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区域性产品质量“黄色警示”机制;
(1)某一区域或行业的某类产品在季度性的国家监督抽查或全省定期监督检查中,产品抽查数达10批次(含10批次)以上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下,并且产品批次合格率在55%以下,或者虽然产品质量指数在70以上,但产品批次合格率在35%以下;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抽查数达5批次(含5批次)以上且合格率在30%以下。
(2)某一区域或行业的某类产品在质监部门组织的专项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产品数达到15批次(含15批次)以上且产品批次合格率在45%以下。
(3)用户或消费者对某一区域或行业生产的某类产品的质量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和突出,经调查和抽查核实确存在较为严重质量问题。
3、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区域性产品质量“橙色警戒”机制:
(1)某一区域或行业的某类产品在季度性的国家监督抽查或全省定期监督检查中,产品抽查数达10批次(含10批次)以上产品质量指数在75以下,并且产品批次合格率在60%以下,或者虽然产品质量指数在75以上,但产品批次合格率在40%以下;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抽查数达5批次(含5批次)以上且合格率在35%以下。
(2)某一区域或行业的某类产品在质监部门组织的专项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产品数达到15批次(含15批次)以上且产品批次合格率在50%以下。
(3)用户或消费者对某一区域或行业生产的某类产品的质量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和频繁,经调查和抽查核实确存在质量问题。
(四)产品质量警情的发布
县质监局每个季度末应分别统计本季度区域重点产品质量指数、批次合格率和综合质量调研评价结果。根据质量预警条件,分析找出符合红色警告、黄色警示和橙色警戒的区域产品。县质监局应及时将区域产品质量预警情况,以文件的形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质监部门。
三、整改措施
对列入红色警告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有关政府应在红色警告发出后的一年内完成整治工作;对列入黄色警示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质监局应在黄色警示发出后的10个月内完成整治工作。对列入橙色警戒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质监局应在橙色警戒发出后的8个月内完成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