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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着力解决重点产品和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提高我县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努力营造打造产业品牌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丽水市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质量工作发展观,通过建立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县产品质量水平,把区域性或行业性产品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不出现被国家或省点名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为实施“创建”战略和全力打造“品牌景宁”,进一步提高景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营造产业品牌的良好环境,增创区域性或行业性产业优势,为促进景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二、质量预警系统的构建
  (一)产品质量预警所用的指标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指数;
  --监督检查产品批次合格率;
  --综合质量调研评价结果
  (二)产品质量预警等级划分
  区域性产品质量预警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设红色警告、黄色警示、橙色警戒。
  (三)产品质量预警条件
  1、某一区域某种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区域性产品质量“红色警告”机制:
  (1)某一区域或行业的某类产品在季度性的国家监督抽查或全省定期监督检查中,产品抽查数达10批次(含10批次)以上产品质量指数在65以下,并且产品批次合格率在55%以下,或者虽然产品质量指数在65以上,但产品批次合格率在35%以下;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抽查数达5批次(含5批次)以上且合格率在2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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