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十六)负责对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动态趋势;建立健全全县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十七)负责组织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促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八)研究制定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全县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批部门、乡镇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县统计调查的报表管理工作;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收集、整理、编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年鉴资料。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与咨询服务。
(二十)负责统计普法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拟制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统计业务培训工作;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实施统计单位登记制度。
(二十一)研究提出全县粮食购销政策,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保障军粮供应,指导和帮助缺补地区的粮食供应;协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全县粮油产品质量和饲料质量的检查监督工作。
(二十二)组织指导粮油仓储管理,确保储粮安全;督促储备粮、粮食风险基金及各项粮油政策性补贴的落实;组织先进粮油加工技术推广和新产品开发,引导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承担粮食行业财务报表和统计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县计划、物价、粮食相关法律、规章的行政执法,拟制规范性文件,受理相关行为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处理有关争议,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全系统的业务教育培训工作;配合职改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相关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十四)参与有关综合性、政策性文件以及规章的草拟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和普法,以及业务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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