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规范;指导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八)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核或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审查可以作为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资质认可及环保设备的认证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
(十一)组织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法制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抓好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内设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监察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信息、信访、督查、督办等政务工作;负责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重要综合材料起草;负责局机关财务计划管理及全县排污收费财务的统计和管理;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承担机关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指导全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全县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表彰;负责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的答复办理;负责制订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综合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县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等管理制度工作;协助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撰写环境保护的有关文件和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处理重大违反环保法规行为;办理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指导环境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