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05]5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县建设规划;督促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生态县建设的年度和规划期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县建设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生态县建设)目标责任制工作。
(四)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放射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对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本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负责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等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六)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辖区内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重大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