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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统一组织、协调全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专项行动的方案、措施;
  (二)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重大环境问题处理意见;
  (三)负责重点案件的督办、查处;
  (四)通报全县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查究情况;
  (五)其它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县环保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司法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
  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领导成员。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联系科(室)和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
  三、议事制度
  1、联席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会议。
  2、联席会议由县府办或环保局负责召集。
  3、县环保局承担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联席会议的议题、联席会议情况的简报;了解督促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会议。
  4、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的,联席会议发文由县环保局代章。
  5、联系科(室)和联络员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认真做好涉及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移送环境保护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准备本单位联席会议材料;协调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

  附件4:
景宁畲族自治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环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行为,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工作中,县环保及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根据情况可采取不同形式互通信息,研究问题,交换意见。
  二、县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移送有关部门。
  1、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要向经贸委移送。
  2、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被政府依法关停的,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有供电设施的要向电力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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