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制度(附件4)。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贸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凡是因为环境违法被查处后需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向各颁证部门和工商部门提出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建议,颁证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嫌违反《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发展改革、经贸、安监、监察、工商、国土、水利等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三)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对群众反映仍然强烈、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突出问题,要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由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挂牌的企业须经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撤牌。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公开查处,起到处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四)强化信息报送管理。根据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信息报送的要求,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的全过程,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及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信息简报实行周报制,我县每周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简报,上报一周的工作进展情况。
三、环保专项行动的安排
自今年4月份以来,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建设和环保法跟踪执法情况开展检查,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了环境污染整治的“绿剑”行动,这次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与之相衔接,在上阶段动员、自查摸底及相关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到9月中旬为全面整治阶段,主要是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并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从9月中旬到11月1日为总结考核阶段,主要是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我县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