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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五)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即将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设计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目录的企业连片污染反弹的,要进行重点检查,并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对新产生的要严肃查处。我县要在8月1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对连片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六)开展饮用水源与专项检查和整治。我县要在今年一季度“清洁饮水源,喝上放心水”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察和监测力度,及时依法查处各种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源的地的水质安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名单,保护区内新建项目等情况。对不应建设的项目要坚决搬迁,向一级保护区直排的企业要坚决搬迁或拆除。同时,我县要积极开展二水厂的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在9月1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
  (七)加强对重污染行业中重点排污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治。根据我县实际,重点查处2004年集中整治造纸、矿山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等问题。要借助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认真进行清理。对严重超标排污、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坚决关停。我县在10月1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对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的报告。
  二、环保专项行动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我县成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宣传计划(附件2),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附件3),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好专项行动。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专项行动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工作,协助办理成员单位之间案件的移送工作,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并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水利、国土部门按职责要求做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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