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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并确定应缴的保障资金已到位,为其确定参保单位编码,建立参保单位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每个参保人员核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六条 根据《补充意见》规定,缴费标准由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在以下三档中任选一档:一档27000元、二档36000元、三档45000元。缴纳档次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的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核准的参保人数和应缴纳的金额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划转,及时足额转入县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中;不足部分由村委会负责从村集体资产或参保人员自筹资金中缴纳。
  政府出资部分(包括劳动年龄段参保人员就业培训经费及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未就业人员两年的阶段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在集体和个人缴纳部分资金到位后,由村委会填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出资申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

第四章 个人专户管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财政部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帐通知后,按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专户。
  第九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该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将其个人专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条 现役的义务兵提干或退伍后安置在外地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外地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相关证明将其个人专户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十一条 户籍迁出本地统筹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相关证明,将其个人专户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五章 审核与支付

  第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社保部门批准后,从到龄的次月起(参保时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从办理完参保手续后的次月起)根据其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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