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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年度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县政府2003年3号令)、《景宁畲族自治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景政发[2005]34号),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和对象是:经省政府批准征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实施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二轮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的确定程序如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提出初步名单;拟参保人员确定;张榜公示七日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在完成土地依法征收后的六个月内一次性统一办理。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村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按规定填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报表》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花名册》,经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后,并附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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