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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报县采购办批准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单位同意,并于分包前15日内向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六十三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其中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六十四条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六十五条 验收结束,验收人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采购单位或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第六十六条 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的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县采购办同意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单位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县采购办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第八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汇缴、清算

  第六十七条 除分散采购项目外,集中采购项目、定点和协议采购、委托县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直接支付办法,并实行专户管理。
  第六十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统一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各采购单位应在收到县采购办核准的申请书的3个工作日,将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资金汇入该账户。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持采购合同、验收合格书和单位法人付款意见(发票复印件、盖章),经采购中心复核后,到会计核算中心办理付款手续。采购活动结束,余款划回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资金属财政预算内拨款的,由采购单位凭县政府领导动用财政资金《抄告单》及采购办核准的申请书,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款项直接拨入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结算后,余款划回县采购办专户。县财政局按结算金额向采购单位发出《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采购单位根据本通知书及购货发票原件、采购合同等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和资产登记管理。
  第六十九条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及规定程序自行向供应商支付。其中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申拨,由采购单位凭县采购办核准的申请书,按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按县采购办核定的确认数,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采购单位。

第九章 协议供货制度

  第七十条 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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