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六章 投标、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县采购办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三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加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四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六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单位应当报告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单位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