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县采购办自收到《景宁县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及招标文件备案表》、招标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其采购方式进行审批确认,并将招标文件备案存档。如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及条款需要修正的,须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加以修改更正。经审批并确认的采购方式、需修正的招标文件内容及时以“先传真告知后批交”的方式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经县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和对招标文件提出的修改内容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招标文件及时送达县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县采购办批准的《景宁县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及招标文件备案表》后,对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公告,按照财政部《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将信息内容、发布的时间、范围和媒体等情况拟定成稿一式二份,送县采购办备案。如县采购办对信息稿需作修正的,应对有关内容提出阅签意见,并将阅签意见以“先传真告知后送达”的方式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修正和信息发布。
第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需要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信息发布媒体暂定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chinaecai.com)、丽水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lscgzb.com)。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三十四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中标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