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购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单位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填报申请表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认定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采购办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县采购办核准的采购类型,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申请表得到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县采购中心办理委托采购手续,并提交详细的采购标准或技术需求文件。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如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没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单位员未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特别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分散采购项目,经县采购中心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县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按集中采购项目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县采购中心应对采购单位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无特殊原因的,同一项目内容,县采购中心原则上每月集中采购一次,采购时间自代理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45天,但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报县采购办审核批准,并报市采购办备案。
政府采购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采购单位成立政府采购小组,拟定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2.向县政府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申请及采购方案,采购办审核;
3.采购单位持县采购办批准的采购申请办理委托采购的相关手续;
4.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依法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并将委托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文件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采购办备案;
6.验收,结算。
经批准实行自行分散采购的单位,要在采购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采购结果报表、采购合同等资料报送县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招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