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定点或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品牌产品的供应商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凡采购小汽车和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采购单位事先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分别办理小汽车控购审批和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包括采购办)汇总审核。
县财政局预算部门会同县采购办对各预算部门(采购单位)就政府采购预算所涉及的采购目录、采购类型、规格型号、参考单价等合理性进行审核,经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下一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县财政局在批复各部门年度预算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汇总表抄送县采购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政府采购预算在采购前按月汇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经县财政部门有关科室盖章确认后,报县采购办。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时,应严格按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是采购单位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月度采购计划,由各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县财政部门有关科室盖章确认后,统一于采购计划月前10天内报县采购办审核确认。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单独申报执行。
县采购办根据经县财政部门有关科室确认盖章后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按照当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要求,编制全县月度政府采购计划表,涉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送县采购中心作事前市场调查和分析使用。
第十三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和预算追加外,对相同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请采购,严禁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因漏编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资金落实情况、采购项目具体要求、采购类型等,报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毕。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与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县采购办根据各采购单位在已落实采购资金并要求采购时,采购单位无论属于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形式的,都必须填写《景宁县政府采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县采购办根据申请表中的采购项目对照年度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予以审核确定:
(一)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必须委托县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并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分散采购的要求,委托具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县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接受县采购办的监管。
(三)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并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将采购后的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报县财政部门有关科室和县采购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