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上级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县政府采购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择优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县采购办设在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县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县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公开,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六条 实行政府采购协管员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实行政府采购的内部统一管理。
县级主管部门要设立政府采购协管员,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从县级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的在职人员中产生。政府采购协管员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努力推进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一般属于通用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县级以上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县政府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县财政局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以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为主。
本国货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或组装完成的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县采购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