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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财政局、环保局制定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生态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绿色消费和生态文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2003年6月27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决定建立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生态县建设专项资金;
  (二)上年排污费地方净收入的50%;
  (三)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四)政府筹集的其他资金(如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要生态示范点(含生态乡镇、村)的补助;
  (二)环境监测、监察等建设补助;
  (三)重点污染源及区域性污染防治的补助;
  (四)生态县建设的考核奖励,生态办日常办公经费;
  (五)生态县建设的宣传与培训;
  (六)县政府确定的生态县建设其他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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