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农民健康工程”,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健康,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要求,从2005年起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政府负责提供两年1次的免费健康体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民健康体检的组织发动
农民健康体检实行政府领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负责实施。县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导协调小组中确定农民健康体检指导组。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根据工作要求,做好农民健康体检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农民健康体检工作顺利实施,力争2007年体检率达到80%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农民健康体检的内容
体检内容:物理体检(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粪)、B超(肝、胆)、胸透和心电图,其中B超、胸透和心电图可以三选二,血型、血糖、丙氨酸转氨酶、表面抗原等项目可四选一。
(二)工作方式和步骤
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可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开展先期试点,逐步有序地推开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实施。本体检年度为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1、健康体检采用发放“体检券”的方式进行运作。体检券分为“成人体检券”和“学生体检券”两种。“成人体检券”用于农民健康体检,面值20元,连续参合的农民每二年发放一次;“学生体检券”用于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的生长发育监测或根据学校卫生有关要求实施预防健康体检,面值10元,每年发一次。
“体检券”统一由县农医办印制,乡镇政府农医办根据参合农民数向县农医办申领。由乡镇、村干部负责在收缴合作医疗经费时发放给参保农民,并组织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凭券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体检,一人一券,不能调剂使用。体检定点机构依据收取的“体检券”数量和面值向县农医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