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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和县农业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3、《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
  7、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2]67号;
  9、《景宁生态县建设规划》。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
  2、县城建成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10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3、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东坑、英川、沙湾、渤海镇所在地人口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2、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3、县城规划区内除禁养区外的其它区域。禁止建设一切永久性建筑规模化养殖场,一切养殖行为要在开发前结束。
  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5、水库库区周围100米内。原则上只允许农户零星或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6、瓯江小溪、飞云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滩涂及圩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作用和旅游景观等区域。严格限制建设养猪等易产生污染的规模化养殖场。
  7、52省道公路两侧100米内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8、其它需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各乡(镇)、村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养殖场,实行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具体要求
  1、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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